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
| 主题分类 | 城市维护建设税 | 发文字号 | 税总函〔2016〕280号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16-06-24 | 废止日期 | |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黔地税呈〔2016〕27号)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对市区、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。撤县建市后,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,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%;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,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%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6年6月24日